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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楼梯口、楼道内堆放杂物”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呢?

更新时间:2018-01-02 10:43:49 贡献者: 点击:

  据了解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: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共用楼梯间的住户在使用楼梯间时,必须遵循上述原则,不得给他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妨碍。”

  同时,《物权法》第七十条还规定:“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楼梯间、楼道口属于全体业主所有,在楼梯口、楼道放置杂物的业主妨碍了公共卫生,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。”

  此外,近年来,电动车火灾多发,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,保护人身财产安全,维护公共安全,2017年12月22日,山东省公安厅在全省发布《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》: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、楼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;严禁在未做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;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;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;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。

  其中,禁令所称的“电动车”是指电动自行车,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。

  按照禁令,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,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,责令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此外,业内人士指出,对于一些没有地下室或地下室数量不足的小区,可以征集业主意见,考虑设立公共车棚,供全体业主停车和充电,以有效缓解和解决楼道、楼梯间电动车随意停放问题。